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网通)是中国特大型电信企业,是北京2008年奥运会固定通信服务合作伙伴,是国内外知名的电信运营商。
中国网通的前身具有100多年的悠久历史。2002年5月16日,根据国务院《电信体制改革方案》,中国网通在原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北方10省(区、市)电信公司、中国网络通信(控股)有限公司、吉通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基础上组建而成。2004年11月,中国网通在纽约、香港成功上市。
中国网通是经国务院同意进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国家控股的试点单位,由中央直接管理,在国家财政及相关计划中实行单列。中国网通注册资本为600亿元人民币,资产总额近3000亿元。
中国网通拥有覆盖全国、通达世界、结构合理、技术先进、功能齐全的现代通信网络,主要经营国内、国际各类固定电信网络设施及相关电信服务。截至2005年底,中国网通的各类用户总数已达到1.35亿户。
中国网通将通过实施“宽带”、“奥运”、“国际化”这三大战略来逐步推进企业的战略转型,把中国网通建设成为业务种类齐全、服务质量优良、网络运行稳定、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宽带通信和多媒体服务提供商。中国网通正在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实现建设“电信强国”战略目标,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联合公告
香港公司条例第166 条规定项下
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的
建议合并
协议安排之生效日期、
撤销网通之上市地位
及
更改联通之公司名称
协议安排生效
高等法院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批准协议安排以及确认协议安排所涉及之削减网通股本。高等法院命令之正式副本连同获得高等法院批准及载有香港公司条例第61条规定资料之会议记录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呈交香港公司注册处以办理登记手续,而协议安排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办妥上述登记后生效。
撤销网通之上市地位
网通股份撤销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香港时间)起生效。网通美国托存股份撤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预期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纽约时间)起生效,惟须待网通遵守程序规定后方可作实。
更改联通之公司名称
随着协议安排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生效,联通之公司名称亦由「China Unicom Limited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China Unicom (Hong Kong) Limited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于同日生效。联通现时使用之股份买卖名称将维持不变。载有已发行联通股份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之全部现有所有权证书,将继续作为联通股份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之所有权证明,而任何新所有权证书将以联通之新公司名称发行。
1.绪言
本公告乃就网通及联通于二零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联合发布并寄发予全体网通股东、网通美国托存股份持有人及网通购股权持有人的协议安排文件(「协议安排文件」),以及网通及联通于二零零八年九月十七日、二零零八年十月二日及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联合刊发的公告而进一步作出。本公告中所使用的专用词语除非于本公告中另有定义,否则具有协议安排文件中赋予的相同涵义。
2.协议安排生效
高等法院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批准协议安排以及确认协议安排所涉及之削减网通股本。高等法院命令之正式副本连同获得高等法院批准及载有香港公司条例第61条规定资料之会议记录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四日(星期二)呈交香港公司注册处以办理登记手续。高等法院命令之正式副本连同会议记录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办妥上述登记,而协议安排文件所载协议安排之所有条件经已达成或被豁免(如适用),而协议安排随即生效。
3.撤销网通之上市地位
网通股份撤销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将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香港时间)起生效。网通美国托存股份撤销在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地位预期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星期三)上午九时三十分(纽约时间)起生效,惟须待网通遵守程序规定后方可作实。
4.寄发联通股份的股票、联通美国托存股份及购股权授出函件
根据协议安排之条款,代表协议安排下之代价的联通股份的股票及授出代表购股权建议下之代价的特殊联通购股权的函件将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六)或之前分别寄发予协议安排股份持有人及网通购股权持有人。联通受托人将根据网通受托人的指示于二零零八年十月二十五日(星期六)或之前将新联通美国托存股份交付至网通美国托存股份持有人。
5.更改联通之公司名称
随着协议安排生效,联通之公司名称亦由「China Unicom Limited中国联通股份有限公司」更改为「China Unicom (Hong Kong) Limited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生效。联通之公司名称变更已向香港公司注册处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亦已于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发出公司更改名称证书。
联通现时使用之股份买卖名称将维持不变。载有联通之前称之已发行联通股份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之全部现有所有权证书,将继续作为联通股份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之所有权证明,并将可有效用作买卖、结算及登记,联通股东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持有人之权利将不会因更改联通之公司名称而受影响。自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起,就联通股份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所发行之任何新所有权证书将以联通之新公司名称发行,而有关联通股份及联通美国托存股份将以新公司名称在香港联交所及纽约证券交易所买卖。
承董事会命书 承董事会命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香港)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网通集团(香港)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常小兵先生 左迅生先生
香港,二零零八年十月十五日
于本公告日期,联通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常小兵先生、陆益民先生、左迅生先生及佟吉禄先生,非执行董事阿列达先生及金信培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吴敬琏先生、张永霖先生、黄伟明先生、约翰?劳森?桑顿先生及锺瑞明先生。联通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的资料(有关网通集团、网通母公司及网通BVI之资料除外)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于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其它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之任何陈述(有关网通集团、网通母公司及网通BVI之陈述除外)产生误导。
于本公告日期,网通董事会成员包括执行董事左迅生先生、李建国女士及李福申先生,非执行董事严义埙先生、阿列达先生及何赛?阿巴雷先生以及独立非执行董事约翰?劳森?桑顿先生、钱颖一博士、侯自强先生及锺瑞明先生。网通之董事共同及个别就本公告所载数据(仅限与网通集团、网通母公司及网通BVI相关之资料)之准确性承担全部责任,并确认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就彼等所深知,于本公告所表达之意见乃经过谨慎周详考虑后始行作出,且本公告并无遗漏与网通集团、网通母公司和网通BVI相关的其它事实而致使本公告中之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